(三) 「 從 聖 經 認 識 神 的 救 恩 」

「 所以 , 我們當越發鄭重所聽見的道理 , 恐怕我們隨流失去 . 那藉著天使所傳的話既是確定的 ; 凡干犯悖逆的都受了該受的報應 . 我 們 若 忽 略 這 麼 大 的 救 恩 , 怎 能 逃 罪 呢 ? 這 救 恩 起 先 是 主 親 自 講 的 , 後 來 是 聽 見 的 人 給 我 們 證 實 了 . 」( 來 2 : 1-3 )

論 到 這 救 恩 , 那預先説你們要得恩典的眾先知 , 早已「 詳 細 」「 尋 求 」「 考 察 」 , 就是考察在他們心裏基督的靈 , 預先「 證 明 」基督受苦難 , 後來得榮耀 , 是指著甚麼時候 , 並怎樣的時候 . 他們得了啟示 , 知道他們所「 傳 講 」的一切事 , 不是爲自己 , 乃是爲你們 . 那「 靠 著 從 天 上 差 來 的 聖 靈 」傳福音給你們的人 , 現在將這些事「報 給 你 們」, 天使也願意詳細察看這些事 . 」 ( 彼前 1 : 10-12 )

3 ) 「生 命 出 死 入 生 的 救 恩 」

「我 實 實 在 在 的 告 訴 你 們 , 那 聽 我 話 , 又 信 差 我 來 者 的 , 就 有 永 生 ; 不 至 於 定 罪 , 是 已 經 「 出 死 入 生 」 了 . 我 實 實 在 在 的 告 訴 你 們 , 時 候 將 到 , 現 在 就 是 了 , 「 死 人 」 要 聽 見 神 兒 子 的 聲 音 , 聽 見 的 人 就 「 要 活 了 」 . 因 爲 父 怎 樣 在 自 己 有 生 命 , 就 賜 給 祂 兒 子 也 照 樣 在 自 己 有 生 命 . 」 ( 約 5 : 24 – 26 )

「 因 爲 「 罪 的 工 價 乃 是 死 」 , 惟 有 「 神 的 恩 賜 」 , 在 我 們 的 主 基 督 耶 穌 裏 , 「 乃 是 永 生 」 . 」 ( 羅 6 : 23 )

「當 「 我 們 死 在 過 犯 中 」 的 時 候 , 便 叫 「 我 們 與 基 督 一 同 活 過 來 」 , 你 們 「 得 救 是 本 乎 恩 」 . 」 ( 弗 2 : 5 )

( 一 ) 「 生 命 出 死 入 生 的 意 義 」

「耶 和 華 的 靈 降 在 我 身 上 , 耶 和 華 藉 著 祂 的 靈 帶 我 出 去 , 將 我 放 在 平 原 中 ; 這 「 平 原 遍 滿 骸 骨 」 . 祂 使 我 從 骸 骨 的 四 圍 經 過 , 誰 知 在 平 原 的 骸 骨 甚 多 , 「而 且 極 其 枯 乾 」 . 祂 對 我 説 : 人 子 啊 , 「 這 些 骸 骨 能 復 活 麼 ? 」 我 説 : 主 耶 和 華 啊 , 祢 是 知 道 的 . 祂 又 對 我 説 : 你 向 這 些 骸 骨 發 預 言 説 : 枯 乾 的 骸 骨 啊 , 要 聽 耶 和 華 的 話 . 主 耶 和 華 對 這 些 骸 骨 如 此 説 : 我 必 使 氣 息 進 入 你 們 裏 面 , 你 們 就「 要 活 了」 . 我 必 給 你 們 加 上 筋 , 使 你 們 長 肉 , 又 將 皮 遮 蔽 你 們 , 使 氣 息 進 入 你 們 裏 面 , 你 們 就「 要 活 了 」 ; 你 們 便 知 道 我 是 耶 和 華 . 」

「 於 是 , 我 遵 命 説 預 言 , 「 氣 息 就 進 入 骸 骨 , 骸 骨 便 活 了」 , 並 且 站 起 來 , 成 爲 極 大 的 軍 隊 . 主 對 我 説 : 人 子 啊 , 「 這 些 骸 骨 就 是 以 色 列 全 家 」 … 」 ( 結 37 : 1 – 6 , 10 – 11 )

親愛的弟兄姊妹 , 自從人類的始祖阿當夏娃犯罪以後 , 神公義的審判臨到世上每一個人身上 , 因爲 「 罪 的 工 價 乃 是 死 」 , 所以世上每一個人在神的眼光中都是一個 「 活 死 人 」 , 都是生命扭曲敗壞 , 不斷犯罪作惡 , 與神生命隔絕 , 等待永恆滅亡的 「 活 死 人 」 : – 「 生 命 死 , 生 活 死 , 人 生 死 , 永 恆 死 」 . 所以 , 聖經形容世上的人都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 , 就如神的僕人先知以西結的屬靈看見 : 「 平 原 遍 滿 骸 骨 」 – 「 而 且 極 其 枯 乾 」 .

但是 , 神藉著先知以西結賜下寶貴的應許 : 「 要 活 了 」 「 氣 息 就 進 入 骸 骨 , 骸 骨 便 活 了 」 , 道成肉身的主耶穌基督再一次宣告這個應許 : 「 死 人 」 – 「 要 活 了 」 , 當每一個基督聖徒蒙恩得救的時候 , 便得以從死亡中「 活 過 來 」 , 成爲一個「 真 活 人 」 : – 「 生 命 活 , 生 活 活 , 人 生 活 , 永 恆 活 」 .親愛的弟兄姊妹 , 這真是何等奇異的拯救恩典 , 深深盼望每一個主耶穌基督所愛的基督聖徒 , 都能夠完完全全得著其中的福分 .

( 二 ) 「 生 命 出 死 入 生 的 内 容 」

1 ) 「 肉 體 生 命 出 死 入 生 」 ( 林 前 15 : 35-36 , 42-44 )

「 或有人問 : 「 死 人 怎 樣 復 活 」 , 帶著甚麼 「 身 體 」 來呢 ? 無知的人哪 , 你所種的 , 若不死就不能生 … 死人 「 復 活 」 也是這樣 , 所種的是必杇壞的 , 復活的是 「 不 杇 壞 」 的 ; 所種的是羞辱的 , 復活的是「 榮 耀 」的 ; 所種的是輭弱的 , 復活的是 「 強 壯 」 的 ; 所種的是血氣的身體 , 復活的是「 靈 性 的 身 體 」 . 若有血氣的身體 , 也必有靈性的身體 . 」

2 ) 「 屬 靈 生 命 出 死 入 生 」 ( 羅 6 : 3 – 8 )

「豈不知我們這受浸 「 歸 入 基 督 耶 穌 的 人 」 , 是受浸歸入祂的死麼 ? 所以 , 我們藉著浸禮 「 歸 入 死 」 , 和祂一同 「 埋 葬 」 , 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 , 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 「 從 死 裏 復 活 」 一樣 . 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, 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, 因爲知道我們的「 舊 人 和 祂 同 釘 十 字 架 」 , 使「 罪 身 滅 絕 」 , 叫我們「 不 再 作 罪 的 奴 僕 」 ; 因爲已死的人是脱離了罪 . 我們若是 「與 基 督 同 死 」 , 就信必與祂「同 活 」 . 」

3 ) 「 地 上 生 活 出 死 入 生 」 ( 弗 5 : 6 – 15 )

「 不要被人虛浮的話欺哄 ; 因這些事 , 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 . 所以 , 你們不要與他們同夥 . 「 從 前 」 你們是 「 暗 昧 」的 , 但 「 如 今 」 在主裏面是 「 光 明 」的 , 「 行 事 爲 人 」 就當像 「 光 明 」 的子女 . 光明所結的果子 , 就是一切 「 良 善 , 公 義 , 誠 實 」 . 總要 「 察 驗 」 何爲主所喜悦的事 . 那暗昧無益的事 , 「 不 要 與 人 同 行 」 , 倒要 「 責 備 行 這 事 的 人 」 ; 因爲他們暗中所行的 , 就是提起來 , 也是「 可 恥 」的 . 凡事受了責備 , 就被光顯明出來 , 因爲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 . 所以主説 : 「 你 這 睡 著 的 人 當 醒 過 來 , 從 死 裏 復 活 ! 基 督 就 要 光 照 你 了 」 . 你們要謹慎行事 , 不要像愚昧人 , 當像智慧人 . 」

4 ) 「 世 上 人 生 出 死 入 生 」 ( 羅 14 : 6 – 9 )

「 守日的人是 「 爲 主 」 守的 ; 吃的人 , 是 「 爲 主 」 吃的 , 因他「 感 謝 神 」 ; 不吃的人 , 是爲主不吃的 , 也 「 感 謝 神 」 . 我們没有一個人爲自己活 , 也没有一個人爲自己死 . 我們若活著 , 是 「 爲 主 而 活 」 ; 若死了 , 是 「 為 主 而 死 」 , 所以 , 我們或活或死 , 總是主的人 . 因此基督 「死 了 」 , 「 又 活 了 」 , 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 . 」

5 ) 「 永 恆 歸 宿 出 死 入 生 」 ( 帖 前 4 : 15 – 18 , 啓 21 : 3 – 5 )

「 我們現在照主的話告訴你們一件事 ; 我們這活著還存留到主降臨的人 , 斷不能在那已經睡了的人之先 . 因爲 「 主 必 親 自 從 天 降 臨 」 , 有呼叫的聲音和天使長的聲音 , 又有神的號吹響 ; 那 「 在 基 督 裏 死 了 的 人 必 先 復 活 」 . 以後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 , 必和他們一同被提到雲裏 , 在空中與主相遇 . 這樣 , 我們就要和主永遠同在 . 所以 , 你們當用這些話彼此勸勉 . 」

「 我聽見有大聲音從寶座出來説 : 看哪 , 神的帳幕在人間 . 祂要與人同住 , 他們要作祂的子民 . 「 神 要 親 自 與 他 們 同 在 」 , 作他們的神 . 神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 ; 「 不 再 有 死 亡 」 , 也 「 不 再 有 悲 哀 , 哭 號 , 疼 痛 」 , 因爲以前的事都過去了 . 坐寶座的説 : 看哪 , 我將一切都更新了 ! 又 説 : 你要寫上 ; 因這些話是可信的 , 是真實的 . 」

牧 者 心 聲 : –

「願 賜 平 安 的 神 親 自 使 你 們 全 然 成 聖 ! 又 願 你 們 的 靈 與 魂 與身 子 得 蒙 保 守 , 在 我 主 耶 穌 基 督 降 臨 的 時 候 , 完 全 無 可 指 摘 ! 那 召 你 們 的 本 是 信 實 的 , 祂 必 成 就 這 事 . 」 ( 帖 前 5 : 23 – 24 )